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解除合同
不管是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只要能夠滿足法律中規定的情形的,那么此時就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當然要是雙方能夠協商一致的話,這種情況下也是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那到底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解除合同呢?
一、哪些情況下勞動者可解除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有下列13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此,需要指出的是:在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二、什么情況下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一) 勞動者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或泄露商業秘密,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二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
1、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經雙方當事人直轄市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2、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符合勞動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的。
根據以上內容的介紹,在上述十三種情形下勞動者可解除合同,當然,律師365小編同時也為大家介紹了一下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而要是有一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么此時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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