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問題日益明顯,專家稱治理需舉報與監察并重
新聞案例:上海一家公交公司就有145名員工集體要求得到幾年累積的加班費和高溫費,并通過調解,拿到了公司補償的60多萬元。
隨著國家法規對勞動者加班權益維護的加強,加班費問題越來越彰顯其嚴重性,法規規定了加班費的支付詳細,但底下的企業抓住勞動者保飯碗的軟肋,明目張膽的少付或者不付加班費。
去年國慶后人民網開展了調查“今年你拿到加班費了嗎”,參與網友超過3700人。不少假日加班的網友表示,“沒領到加班費”或者“用人單位沒加班費一說”。加班費為何成了“鏡花水月”?
節后,誰領不到加班費
人民網調查顯示,今年春節、“五一”、中秋加過班的網友達65%,而84%的人回答“沒有領過節日加班費”。
根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10月1日至10月3日這樣的法定假日,如果加班,用人單位需支付3倍工資;10月4日至10月7日這樣的休息日加班,用人單位首先應當安排補休,無法補休再支付2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起草人之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勞動科學研究所王文珍研究員介紹說,對于勞動者反映的“沒領到加班費”情況,應具體分析。
其一,法律規定,法定假日的加班費須在下月發工資時兌現,休息日的加班,單位可以選擇安排補休,如果在半年內不補休的,再以現金形式支付加班費。現在國慶長假剛結束,究竟能不能領到加班費、能領多少,還不可簡單地下定論。
其二,黃金周對一部分人而言是假期,對另一部分人則是一年中最繁忙的工作時間,如旅游、交通、餐飲等行業。還有一些特殊行業,一年到頭都必須有人值班,如銀行、環衛、新聞、供水供電等。這些行業從業人員的權益保障,要具體情況具體對待。特別是其中4天的休息日加班,安排補休不論對用人單位還是對勞動者,都是更適宜的。
其三就是,勞動者的權利意識、法律意識已經覺醒,但用人單位仍只盯著賺錢,不管是否有必要都安排勞動者加班,并且不愿支付加班費、不愿安排補休。這種情況目前在中小企業比較普遍,也是需要今后加以改善的。
還有一種情況是,一些用人單位會在節前給勞動者支付一定數量的額外收入,勞動者通常稱其為“過節費”,但在勞資雙方發生糾紛、勞動監察介入時,用人單位則解釋其中已經包含了加班費用。對此,用人單位有必要把工作做得更細。
維權,別忘了留個心眼
在回答“如果沒有領到加班費你敢不敢告單位”這一問題時,71%的網友選擇“不敢”,還有16%的人選擇“不和單位計較”。在回答“通過其他什么渠道解決”時,35%的人選擇“消極怠工”,選擇“沒多少錢,算了”和“無所謂”的各占14%,只有13%的網友選擇“找有關部門反映”, 7%的人選擇“找領導反映”。
如果用人單位始終不愿支付加班工資,勞動者如何維權?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負責同志介紹說,沒有得到加班費的勞動者,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或撥打12333勞動保障熱線進行投訴舉報,還可以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去申請仲裁。
很多人認為走法律程序是件很復雜的事。據了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實施后,如果申請仲裁所追討的加班工資不超過本地的12個月最低工資的總和,那么可以在“仲裁”這一程序中終局,并且在45天內裁決完畢,不會像前些年那樣會被拖很久。
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后果。
因此,勞動者有必要“留個心眼”,在加班時注意收集并保存好相關證據。比如考勤表復印件、加蓋公章的加班安排表、加班時的工作記錄、加班時處理進貨出貨的記錄、加班所做工作文件、自己經手的銷售記錄、出庫單等。另外,一起加班的同事的證言、加班時間拜訪客戶所取得的客戶證言,在具體的監察及仲裁中也可以發揮證據的作用。
據了解,近年來,勞動部門和司法部門正在不斷地探索和總結,力爭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收集證據和證據使用的規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均得到有效的保護。
落實,須舉報與監察并舉
在回答多選題“你希望政府在保障職工拿到加班費方面能做些什么”時,選擇“要求把依法支付加班費寫到勞動合同里”的為61%,選擇“在節假日對寫字樓、企業進行抽查”的為31%,選擇“制定稅費方面優惠政策鼓勵企業支付加班費”的為27%,選擇“對餐飲娛樂、旅游交通、商店媒體等肯定會加班的單位加強監管”的是23%。
雖然法律上明確了勞動者的加班權益并且提供了種種維權渠道,但現實中仍有許多勞動者不敢維權。記者10月8日從北京市勞動監察大隊了解到,國慶假期后頭一天,關于“加班費”的投訴舉報并不多。
一些勞動者擔心,向監察部門舉報后自己會因此丟了工作。還有一些勞動者認為,向用人單位提出支付加班費的要求,首先會丟“印象分”,即使領到了加班費,在今后的工作及發展中也會受到負面影響。
王文珍表示,一方面,勞動者要勇于維權、善于維權。用人單位如果因此而解雇勞動者,根據法律規定,是一種更加嚴重的侵權行為,勞動者會得到更多的補償。現實中,同一單位加班的往往不止一個人,因此有必要聯合起來維權或者借助工會的力量,學會與資方進行利益博弈。這樣不僅維權的成功率高,而且對勞動者在工作、工資方面的負面影響小。
另一方面,勞動監察部門也應加大執法力度,主動上門監察,為勞動者討回公道。王文珍說,目前勞動監察正往這方面努力,但由于各地勞動監察隊伍人員很有限,有的城市曾測算過,當地的監察人員要把所有的用人單位查一遍,至少要10年以上的時間。因此,短期內要求實現主動監察不太現實,還是要把舉報和監察結合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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