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歸國被單位除名 七旬研究員要求復職
2011-07-0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因延期歸國被單位除名,研究員回國后要求單位給予復職,近日,此案在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原告田某訴稱,1963年9月27日,大學畢業后被分配到中國原子能科學研究院工作,后被評為“核物理專業副研究員”。1989年3月,自己以自費公派的形式遠赴美國留學,與單位約定的留學期限為3個月,雙方還為此做了公證。期滿后,原告多方詢問單位能否延期,均未得到答復,直至1992年田某回國。回國后發現,在赴美期間,單位已對其作出了“不再保留公職”的決定。田某歸國后,仍一直在原子能院工作,并多次要求復職,均未得到同意。
2009年,田某到社保部門申請社保時發現,因單位對其按“不再保留公職”處理,因此自己已屬于失業人員,且社會保險的視同繳費年限為1963年9月。因為這些限制,田某無法辦理超齡社保,她多次與原子能院協商要求解決,但一直未得到滿意答復。于是田某與單位對簿公堂,要求單位修改上述信息,并賠償自己相應損失。
單位認為,田某明知公證書中的留學期限為3個月,故意超期不歸,違反了單位的規章制度,對其作出不保留公職的決定,是符合單位規章制度和法律規定的。田某歸國后仍在原子能院工作,是單位返聘田某,已經支付了其相應工資,但這并不表明田某為單位正式編制人員。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過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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