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合同中賠償責任如何確定
2013年7月某日,何某將摩托車寄放在龔某家,第二天,何某去龔某家騎摩托車時,發現摩托車已不知去向,龔某亦不能說明摩托車的去向,何某便向漢壽縣公安局毛家灘派出所報案,確認摩托車被盜,且至今未破案。漢壽縣公安局毛家灘派出所詢問雙方時,雙方均認為摩托車的價值為約10000多元。
【案件焦點】
龔某是否應當就其無償保管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法院裁判要旨】
縣法院經審理認為:龔某在接收何某的摩托車后負有管理保管物不被毀損、滅失的義務,現何某寄放在龔某處的正三輪摩托車被盜,龔某未到庭參加訴訟,亦未提交證據證實自己盡了保管義務,故龔某負有責任,對何某要求被告賠償摩托車損失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
龔某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為由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關于“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規定,龔某在明知自己的房屋不具備安全防范條件的情況下,沒有拒絕何業友停放摩托車的要求,且沒有對何某進行特別的提示,變沒有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證存放物的安全,對何某摩托車遺失應當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何某對相關房屋不具備安全防范條件的情形是明知的,且未對停放的摩托車加鎖防盜,其自身亦存在過錯。本案中,本院酌情確定,對于摩托車遺失所造成的損失,以由何某自行承擔80%的責任和龔某承擔20%的責任為宜。基于雙方認可摩托車的價值為10000元的事實,龔某應向何某賠償損失2000元,故對何某因摩托車遺失所造成的損失要求向龔某賠償的請求予以部分支持。
【評析】
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于無償保管合同如何承擔法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保管期間,因保管人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保管是無償的,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具體到本案中,一、二審法院審理思路出現分歧,其主要原因即在于對上述規定的不同理解。一審法院認為被告龔某未到庭,不能證明自己盡了保管義務,不存在重大過失,故由龔某承擔不利的訴訟后果。但二審法院在龔某到庭的情況下,認為雙方均存在一定的過錯,故按責任分擔損失。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到底是否應當按過錯程度來分擔損失?根據《合同法》第三百七十四條規定,無償保管合同適用的是過錯推定的原則,如果保管人不能證明自己無重大過失,就推定其有重大過失。在具有重大過失的情況下,保管人應當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重大過失,就完全不承擔賠償責任,不存在一般過失減輕賠償責任的情形,故二審法院按雙方的過錯程度按比例分擔責任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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