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終止和解除的區別
2010-08-0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在具備特定條件時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自勞動合同終止時起,勞動合同就失去效力。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發生下面兩個情況之一時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其一,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屆滿;其二,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這種約定終止條件既可以是原則性的,比如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的發生,也可以是具體列舉式的,比如勞動者死亡或用人單位解散等有一方喪失主體資格的情況發生。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完之前,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而提前結束勞動關系的行為,比如勞動者或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合同。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法定解除和協商解除兩種。
一般來講,勞動合同終止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而勞動合同解除的,根據解除合同的原因不同,用人單位可能要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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