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工作有什么補償
2014-02-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不與職工續簽勞動合同,那么,繼續工作的職工可以獲得什么補償嗎?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繼續工作有什么補償的內容,希望對您有幫助。
【問】
2011年6月,我在網上投放簡歷求職,不久便接到一家科技公司負責人的電話,讓我去面試。過了幾天,他通知我已被聘用,并辦理了入職手續。上班后才知道,該公司正處于籌建階段,2011年8月公司注冊成功,當月與我簽訂了兩年期勞動合同。2013年8月31日勞動合同到期后,我跟領導提過兩次續簽合同的事,他們說你先干著吧,后來公司一直沒跟我簽合同。今年1月6日,領導稱勞動合同期滿,春節后就不用來上班了。請問,我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哪些補償?
【答】
1、《勞動合同法》規定,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這就是說,科技公司與您的勞動合同在2013年8月31日到期后,應該在一個月內續訂,否則根據該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的規定,你可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資賠償。
2、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期滿,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用人單位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所以,公司與你的勞動合同期滿終止,你可要求公司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的標準,向你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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