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核心內容:勞動合同期滿解除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嘛?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案情簡介】:李某某與某單位簽訂了一份三年期的勞動合同。合同期滿后,單位人事科書面通知李某某從原先的a崗位調往b崗位任職,待遇每月減少了1000多元。由于李某某不同意單位安排,單位便以李某某不愿續訂合同為由,終止了李某某勞動合同,并不予支付經濟補償金。事后李某某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庭依法裁決支持了李某某的訴請,用人單位支付李某某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賠償社保費用損失共計11000余元。
【律師點評】:《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根據本項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時,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且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無論勞動者是否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
此條法律的意思是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終止只要不續簽合同或續簽合同降低合同條件的,用工企業都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
此條是《勞動合同法》的創新規定,雇傭企業沒有任何過錯的情形下,只是合同到期不再續簽就要給予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初讀起來總覺得不太合理,不符合民法過錯與責任相對應的原則。用工企業沒有過錯的情況下,也要給勞動者補償,單方面增加了用工企業的成本。但法律為什么會如此規定呢?
一,勞動者和用工企業雙方都沒有過錯的情形下,用工企業在勞動合同到期后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或降低勞動合同標準,等于讓勞動者重新尋找工作,而勞動者為企業工作了一段時間,已經適應了這份工作。現在自己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又要重新找工作,實際是造成勞動者的損失,勞動者在用工關系中處在弱勢地位,故《勞動合同法》規定給予勞動者一定補償,而用工企業同樣也沒有過錯,故只規定為補償,而不是賠償。
二,立法者的意圖是在促進勞動合同的穩定和合同期限的長期化,現階段我國勞動合同訂立的時間大多數都是3年以內的短期合同為主,而且絕大多數企業是一年一簽,這種情況造成了用工企業年年找新人,新人變老人之時就是失業之日。企業和勞動者都將大量的精力用在尋找新企業和新工人上面,使用工企業的生產效率不能迅速提升。
同時有些用工企業的工作是技術含量低,也就是勞動力密集型的工作,認為新手和老手的區別不大,而老工人的福利待遇等成本遠遠高于新工人,故愿意常常換新工人,而立法者也預料到了此情況,故作出了相應的一些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使企業的更換工人的成本增加,促進企業“用長工、用熟工”。
使用工關系更加穩定,讓勞動者對企業更有歸屬感,這樣對用工企業也是有很大的現實好處,熟練工可以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和保障產品的質量,用工企業可以大大降低尋找勞動力、培訓勞動者的成本,從而提高企業的市場競爭力。還有更大的好處,用工和勞動關系的穩定可以使社會更加的和諧穩定,人們對未來的預期更加準確,可以變相促進一定的社會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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