錄用通知能視為勞動合同嗎?
核心內容:錄用通知可否能視為勞動合同?用錄用通知向公司索要雙倍工資,于法是否有據?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案例:去年7月,大學畢業的小袁應聘到某房地產公司擔任財務會計。今年5月,這家公司以“違反員工保密義務”為由將小袁辭退,從而結束了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
令這家公司沒想到的是,小袁在接到辭退通知的次日,即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他未簽訂期間的雙倍工資。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支持了小袁的請求。然而,接到裁決結果后,公司方面提出了異議。公司稱,小袁剛到公司工作時,公司曾向其發過錄用通知,通知上明確記載了其薪資結構、報到時間等內容。“發放這份載明了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權利、義務的錄用通知書,應當視為公司與員工之間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堅持認為。
解析:首先,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錄用通知只是用人單位單方面告知勞動者,不能體現勞動者的合同意愿。僅憑一份錄用通知并不能反映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意以及合意的完成。因此,公司僅向員工發放錄用通知的做法,依法不能視為其已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其次,《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據此,小袁依法可以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具體起算時間是自工作第二個月起至辭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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