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從哪年算起
核心提示:關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支付賠償金是從2008年1月1日起算還是從職工入職之日起算,很多單位和職工還存在疑問,現在小編就對此問題作一說明。
我們先看《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文:
第87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第4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1)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3)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0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4)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41條第1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條第1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6)依照本法第44條第4項、第5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第97條第3款規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從上述法律條文中可以看出:第97條第3款是用人單位無過錯性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其針對的是第46條存在的情形。而第87條是用人單位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此種情況下是按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因此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時,第47條是作為第87條的賠償計算的標準。進一步說,第97條第3款規定只是針對因第46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而并非指第87條規定應當支付賠償金的情況。
結合第87條和第47條來看,賠償的年限應該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計算,這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中作了明確規定,即: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綜上,不論是從法律規定還是按照相關法理,都只能得出唯一答案,雙倍賠償年限只能按實際工作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不存在可分段計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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