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
2017-03-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以及雙方協商解除,這些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可以細分為過錯解除、非過錯解除和經濟性裁員。下面一起來看看。
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
從主體的角度區分,勞動合同解除包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者單方解除以及雙方協商解除。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又可細分為過錯解除、非過錯解除和經濟性裁員。
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非過錯性解除,是指在勞動者無主觀過錯但基于某些客觀原因,用人單位可以依法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四十條。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等情況下,為改善生產經營狀況而裁減成批人員的制度,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
勞動者單方解除包括主動辭職和被動辭職兩種。
主動辭職是勞動者提前三日(試用期內)或者三十日(試用期滿后)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被動辭職是指在用人單位有過錯的情況下,勞動者無需提前30日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當事人的一方提出動議,并與另一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的解除達成一致的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主要規定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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