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有哪些形式
實踐中不乏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以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單位按照法律規(guī)定程序進行的都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具體來說,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形式有哪些?我們一起通過下文進行了解。
1、濫用試用期的單方解除權。
在沒有約定試用期,或者試用期的約定違法,或者不能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或者已過了試用期的情況下,仍以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2、濫用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單方解除權。
在沒有勞動規(guī)章制度,或者規(guī)章制度違法,或者規(guī)章制度沒有公示的情況下,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3、濫用嚴重失職的單方解除權。
在勞動者輕微失職或者沒有失職,對用人單位沒有造成多大損失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4、濫用勞動者兼職的單方解除權。
只要發(fā)現(xiàn)勞動者有兼職或業(yè)余工作,不論影響輕重或是否要求過勞動者改正,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5、濫用欺詐訂立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權。
在勞動者欺詐十分輕微,甚至算不上欺詐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6、濫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單方解除權。
只要勞動者涉嫌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法規(guī),或者被勞動教養(yǎng),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7、濫用醫(y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和新工作的單方解除權。
只要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影響了工作或者加重了單位的經濟負擔,不問醫(yī)療期滿是否已滿,也不問是否能夠從事原工作或新工作,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8、濫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單方解除權。
隨意調動勞動者工作崗位或提高定額標準,借口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沒有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9、濫用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的單方解除權。
為達解除勞動合同目的,隨意調整單位內部機構,借口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而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或者沒有事先與勞動者協(xié)商變更勞動合同,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0、濫用經濟性裁員的單方解除權。
在不符合經濟性裁員條件和程序的情況下,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1、隨意辭退職業(yè)病或疑似職業(yè)病職工、工傷和患病職工、“三期”女職工。
許多用人單位覺得這些勞動者對單位是一種負累,總是千方百計找借口辭退或者強行辭退。
12、隨意終止勞動合同。
在勞動者已在本單位連續(xù)工作滿十年或者已連續(xù)簽訂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要求繼續(xù)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下,仍以勞動合同到期為由終止勞動合同。
13、辭退勞動者不出具任何書面通知或決定。
當爭議發(fā)生后,這些用人單位往往不承認是單位辭退勞動者,而稱是勞動者自動離職。
14、濫用工資獎金分配權和勞動用工管理權。
隨意對勞動者調崗、降職、減薪,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一兩天不上班,用人單位就以勞動者不服從安排或曠工為由予以辭退;或者逼迫勞動者自動離職。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表現(xiàn)形式還有許多,如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從事接觸職業(yè)病危害作業(yè)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yè)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yè)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yī)學觀察期間,就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等等。甚至不以任何理由,只根據(jù)老板及個別領導的好惡,或打擊報復,或因人際關系,強行辭退老板或個別領導“不順眼”的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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