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支付勞動報酬要追刑責
2016-03-2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3年,潘某從甲公司承包了建筑施工項目。12月初,由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潘某無力支付工人工資,多名工人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反映情況。經人社部門協調,甲公司將拖欠的30名工人工資45萬元匯入潘某個人賬戶,潘某將銀行卡交給工人。但工人持卡查詢,發現錢已經被潘某通過電子銀行轉賬。2014年1 月16日,人社局到潘某的住所張貼了責令支付文書,潘某一直未支付。隨后,人社局將此案移送司法機關。2014年10月,當地法院判決潘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成立,判處其有期徒刑二年。
法律貼士
《刑法》規定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1)拒不支付一名勞動者三個月以上的勞動報酬且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的;(2)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且數額累計在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本案中,潘某以轉移財產的方式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達到數額巨大的標準,經人社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符合法定情形,應當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特別提醒
為了加大對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這類嚴重損害勞動者切身利益行為的懲處力度,國家將部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行為納入刑法調整范圍。負有支付勞動報酬義務的個人和單位應該積極履行義務,切不可心存僥幸、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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