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違約金條款的適用情形
2010-12-2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仔細翻看一下你的勞動合同,是不是發現有者一些看似很合情合理的違約條款。若出現其中相應的情形,用人單位就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不過,這勞動關系中的違約金可以如此隨意的以格式合同形式,推定勞動者默認的方式書寫進合同里嗎?我們去翻翻相關法規是怎么規定的吧。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該法第23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讀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才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除上述兩種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上述兩種情形外與勞動者所作的違約金約定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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