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假照顧重病女兒被炒 員工勝訴
中國法院網(wǎng)訊 上海一家科技公司辦公室主任莊某,為了照顧生病的女兒,請了11天的假,然而,卻被公司以無故曠工為由予以辭退。8月21日,上海市南匯區(qū)人民法院對該起勞動爭議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上海某科技公司應支付莊某工資款及經濟補償金共計1.3萬余元人民幣。
經審理查明,2005年11月8日至18日期間,莊某因女兒突發(fā)重病未出勤。事后,莊某填寫書面請假單要求事后補假,并由主管領導簽字認可。同年12月29日,公司卻以莊某無故曠工11天,嚴重違反公司制度及勞動合同條款等為由向莊某發(fā)出了“辭退通知”。
今年1月,莊某作為申訴人向南匯區(qū)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仲裁裁決,上海某科技公司應支付莊某工資款及經濟補償金共計1.3萬余元。上海某科技公司對仲裁裁決不服而訴到法院。
在法庭審理中,上海某科技公司訴稱,作為公司辦公室主任的莊某,在沒有向公司提出請假或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無故曠工11天之久,嚴重影響公司有關工作,對其辭退并無不當,因此不愿支付莊某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而莊某則辯解,自己的女兒突發(fā)重病,先后四次送醫(yī)院救治。自己通過電話請假,事后及時辦理了書面請假手續(xù),由主管簽字認可。故要求駁回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后認為,上海某科技公司以莊某曠工11天,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等為由,按勞動法有關規(guī)定對莊某作出辭退決定。但從證據(jù)材料看,公司在同意莊某補假后又認定莊某曠工11天無依據(jù)。因此,法院認定公司對莊某作出辭退決定依據(jù)不足,應予撤銷。鑒于莊某不要求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公司應按規(guī)定向莊某支付缺額工資及經濟補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