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保障法律中對孕婦的規定
2007-12-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本文就勞動法中,對孕婦的規定有哪些?如何種情況下不能與其解除勞動關系,何種情況下可以與其解除勞動關系等問題進行思考。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保險條例》、《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及其它地方等相關法律都有相關規定,如產假期間的工資就有其規定:關于產假期間的工資問題,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沒有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籌的,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應該由企業支付。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也就是說,企業在職工休產假期間,可以停發獎金、伙食補貼等非基本工資部分,但是不得減發基本工資。另一種是實行了生育保險社會統籌,企業參加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建立的生育保險,并且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的,根據原勞動部發布的《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4〕504號)規定,女職工產假期間,企業可停發其工資,改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標準是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在女職工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勞動合同。勞辦計字[1990]21號文對《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女職工在懷孕期、產期、哺乳期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請示》的復函第四條“對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也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延續至哺乳期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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