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公平嗎?
2008-03-0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我是一家小企業的管理人員,我覺得《勞動合同法》中有關“第三次簽合同即可簽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規定限制了用人單位的選擇權,只單方面保護了勞動者的權利,這公平嗎?周先生
黑龍江百程律師事務所關紅兵律師: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簽訂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再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就意味著下一次只要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就必須與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的企業為了避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又能同時保持用工的穩定性,防止因頻繁更換勞動力而加大用工成本,就會延長每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從而解決了合同短期化的問題。事實上,勞動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訂立次數都由雙方協商一致確定,選擇什么樣的勞動者的決定權仍掌握在企業手中。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不是“終身制”的,在法律規定的條件或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并不損害用人單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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