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到期終止企業要付補償金
2008-04-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依法終止合同,仍然要支付給職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市勞動保障局勞動工資處調研員李長保昨天透露,為了使用人單位繼續使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勞動者,《勞動合同法》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到期終止用人單位也應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按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這項規定是為了鼓勵用人單位長期使用勞動者,消除勞動合同人為短期化給勞動者帶來的損害。
李長保介紹,月工資額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但是只適用于今年1月1日之后發生的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法》實施以前,并沒有相應的補償規定。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在計算經濟補償金時,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要以2007年12月31日為界進行分段計算。也就是說,如果原來的勞動合同或者企業條例中并沒有相應的補償規定,那么,2007年12月31日前在本單位的工作時間是不能計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的。
此外,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凡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職工,均可以享受帶薪年休假。李長保指出,這里的“一年”并非指某人在現任的單位上班時間滿一年,而是指累計工作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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