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鎮居民醫保實施細則出臺
從昆明市政府了解到,《昆明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細則》已經出臺施行,有昆明市戶籍,不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覆蓋范圍的大、中專院校學生,中、小學學生和未入學的少年兒童及其他非從業城鎮居民,均可自愿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其中持《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證》的非從業人員及其子女(在校學生、學齡前兒童及其他未成年人),參保費用全額自負,不享受政府補貼政策。
憑卡和身份證就醫
細則要求,參保家庭、學校、幼兒園持參保確認通知書,自次日起于當月25日前到指定繳費地點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參保家庭則憑繳費憑證,于15日后到鄉鎮、街道(社區)勞動保障所(站)領取社會保障卡和醫保證(限用于未成年人)。學校、幼兒園憑銀行收費憑證,于15日后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領取醫保證,30日后領取社會保障卡。另外,醫保費按年度繳納,繳納次年保險費的,自次年1月1日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繳納當年保險費的,自繳費次月起享受醫療保險待遇,之前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參保人繳費標準和保險待遇以核定時的狀態為準。已進入醫療保險期間的,不因任何原因辦理退費手續。參保人憑社會保障卡和身份證(或醫保證),到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就醫時,參保人確因病情需要轉到統籌區以外醫療機構或統籌區內的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須提供定點轉診醫療機構的轉外就診證明,并經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批準。
參保人因急診搶救入住統籌地內非定點醫療機構,或在國內旅行、探親期間,因急診搶救在統籌地外醫療機構住院的,應在住院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出院后應在60日內持相關住院憑證資料,到所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報銷發生的醫療費用。未辦理備案審批手續或不符合急診住院的,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統籌基金不予支付。
改處方將暫停醫保
定點醫療機構如果有無故拒絕收治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參保人,或拒絕使用社會保障卡,或不按規定向參保人提供經本人或其親屬簽字確認的每日醫療費用明細清單等行為,昆明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有權追回不應由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費用,責令其改正,并視情節輕重取消定點資格。直接責任者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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