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每年勞動糾紛案件6000多件 日均16件
來自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消息,我市每年勞動糾紛案件6000多件,日均16件。該局從昨日起,到我市企業集中區開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進企業宣講活動”,來提高企業依法用工的意識。
勞動糾紛案件我市日均16起
“自從2008年《勞動合同法》及去年《社會保險法》實施之后,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勞動糾紛案件數量呈上升趨勢,全市每年的勞動糾紛案件達6000多起。”市人社局法規處處長翁龍介紹。
據了解,從案件情況看,糾紛主要產生在三個方面:用人單位錄用了勞動者之后,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合同中的一些條款,如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試用期期限等,勞企雙方存在爭議;用人單位未給勞動者辦理五險,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
市人社局培訓處處長陳思平告訴記者,在上述三個方面的糾紛經過勞動仲裁或者法院審理之后,敗訴的常常是用人單位。這說明在日常的用工過程中,一些用人單位的法律法規意識不強。
不依法用工面臨更高用工成本
對于勞動合同的簽訂及社會保險的繳納,《勞動合同法》和《社會保險法》都給予了明確規定。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用人單位不依法用工,存在極大的用工風險。發生勞動糾紛之后,用人單位面臨的是更高的用工成本和罰款。”陳思平指出。 (責任編輯:單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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