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保安工作7年 要求買社保時三家單位都不認
海口網10月24日消息(記者 余加亮)工作了七年,工資每月照領,然而,當要求補繳社保時,卻發現自己竟然“沒”單位。這是海口保安林松遭遇到了的一樁蹊蹺事。打了兩年官司后,法院終于為林松找到了“娘家”。
要求買社保遭拒絕
林松身材魁梧,高中學歷,不善言語。2003年8月23日,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華南熱帶農業大學(簡稱“兩院”)后勤服務中心招聘保安,林松順利入選,從此便在學院路4號兩院門口當保安,這一干就是7年。2006年前每月工資775元,之后漲為1046元。
2007年12月,兩院院校分離。后勤服務中心一部分機構人員劃歸新海南大學,林松及一部分同事依然在原地從事原工作。2008年10月,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成立后勤服務中心,該后勤服務中心又于2008年10月27日登記成立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2009年4月7日,該服務中心又登記成立海口服務部。這一系列“上層”的變化,并沒有對林松的工作發生影響,他依然在同一地點當保安,工資每月按時打在他當初入職時發給他的農業銀行存折上。
直到2008年1月,已經工作五年的林松才發現,單位沒有給他簽勞動合同,也沒給他買社保。他主動向單位申請簽勞動合同,補繳參加工作以來的社保時,才發現找不到單位了。
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認為,不是該院招聘林松,也從來沒有以該院的名義給他發過工資,所以該院與林松不存在勞動關系。而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認為,該中心成立于2008年10月27日,是在林松工作之后,所以與林松不存在勞動關系。海口服務部則只承認與林松存在勞動關系的時間為2009年4月7日至2009年8月31日。這一下,把林松徹底弄糊涂了。補繳社保成了一場空。
但林松并不就此死心,既然有人招聘他,給他安排工作,給他發工資,他就肯定有單位。但這個單位在哪兒呢?
2010年9月1日,多方奔走無果的林松憤而辭職,他決定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小保安走上維權路
林松決定先從他離職時的單位海口服務部著手。2011年8月8日,林松向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請求確認他與海口服務部從2003年8月23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間的勞動關系,并補繳這期間的社保費等事項。2011年12月22日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只確認林松與海口服務部自2009年4月7日(該服務部成立時)起至2010年8月31日(林松離職前一天)止存在勞動關系。
林松不服,在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的幫助下,他向龍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把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海口服務部列為被告,提出確認他與三家單位從2003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31日之間的勞動關系,并補繳2003年8月23日至2009年8月31日期間的社保等5項訴訟請求。今年4月23日,龍華區法院判決確認林松從2003年8月23日入職至2008年10月26日與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存在勞動關系,從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與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存在勞動關系,并判令海口服務部向林松支付7個月的經濟補償7322元。
這個判決讓林松看到了一線希望。確認了勞動關系,補繳社保就有了著落。然而,不久,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海口服務部分別向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
發工資的竟是陌生單位
隨著二審的深入,又一家單位浮出水面。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為了證明自己與林松沒有勞動關系,舉出了2004年1月至2008年12月林松的工資發放清單。這份清單證明,一直給林松發工資的竟然是位于義龍西路的海口實驗站。這是一家什么單位呢?它的開辦單位是農業部,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單位,是兩院院校分離后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下轄的14個科研單位之一。既然是海口實驗站給林松發工資,為什么他的工作地點不在義龍西路,卻在學院路4號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大門口呢?并且,海口實驗站從未對林松進行過工作管理,也不是海口實驗站招聘林松。對于工資由海口實驗站發放一事,林松本人更是一頭霧水,感覺很不可思議。
受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為保安林松提供法律援助的海南川海律師事務所律師韋桂慶10月23日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說:“林松狀告單位的案子,是他多年律師生涯中接手的最蹊蹺、最奇特的一個案子。”
歷時兩年討回說法
隨著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調查的深入,情況逐漸明了。林松于2003年8月23日進入原兩院工作后,直至2010年8月31日離職都在同一地點從事同一性質的工作,工資存折一直使用同一銀行賬號。期間2007年12月兩院院校分離后,林松的部分同事被分到了新海南大學,包括林松在內的部分同事仍然繼續在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海口校區從事原工作,由該院后勤服務中心管理。直至2008年10月27日由該院出資設立、用于接管后勤服務中心管理的人員的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成立。林松非本人原因被安排到了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以及海口服務部工作,直到2010年8月31日離職。林松向一審法院提供的養老保險手冊、工資發放清單、聘用合同書等證明林松與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自2008年10月27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期間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法院因此認為,中國熱帶農業科學院所稱不是由該院聘請林松、沒有以該院名義給他開工資、所以與林松沒有勞動關系的說法不成立。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所稱關于2009年4月7日至2010年10月27日期間與林松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說法也不成立。林松因為單位不給繳納2009年8月前的社保而離職,符合法律規定,理由正當,儋州熱科農業科技服務中心應該支付從2003年8月23日至2010年8月31日止共計7年零9天的經濟補償7485元(林松實際主張7322元)。
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9日下達終審判決,維持一審法院原判。林松終于勝訴。
林松2010年9月1日離職,從向海口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起,至二審法院2012年9月19日下達終審判決,歷時兩年,在海口市法律援助中心和兩級法院的幫助下,終于找到了應該對自己負責的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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