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確實建立的,應為勞動者購買五險
2011-03-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
2011年2月,該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接到曾在該醫藥公司工作的王某申訴,稱其于2007年2月至2010年9月,在該公司從事銷售工作,但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該公司也未為王某繳納社會保險。王某要求該公司支付所欠養老保險金及工作期間的雙倍工資。仲裁工作人員在認真調查取證后認為,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對王某的要求予以支持。在工作人員的調解下,該公司認識到自身過錯,與王某達成和解,一次性支付王某賠償金6000元。
本案中的王某雖未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已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該公司應當與王某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故王某的請求得到仲裁委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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