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完成基本業績不發給工資,合理嗎?
2011-03-2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但是根據對身邊一些銷售朋友的了解,他們幾乎每個人每月都有完成目標,有些公司規定如果沒有達到基本業績可能就沒有工資發或者會被倒扣基本工資,這樣的規定是否合理呢?
2010年7月,張某從職業學院畢業后,應聘到臨沂某食品銷售公司從事銷售工作。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張某任企業銷售員,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基本工資每月1200元,若張某沒有完成銷售任務,企業有權不發試用期工資。因張某在試用期第1個月沒有完成公司交付的銷售任務,公司決定解除與張某的勞動合同,并拒絕向張某支付工資。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張某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食品銷售公司支付1個月的工資1200元。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根據《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無故拖欠。”食品銷售公司與張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關于張某未完成銷售任務,用人單位不支付報酬的約定違反了法律規定,應屬無效。食品銷售公司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工資標準向張某支付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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