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薪不要“觸地雷”
2011-04-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者被欠薪一直是社會熱門話題,但是同時它也是一個歷史問題。其中以建筑業農民工的情況最為突出,最為嚴重。而且相應的很多過激的討薪方法不斷上演。
《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但討要工資應當采取合法手段,通過協商、向勞動部門舉報、向法院申請支付令等解決。
可否采取占房屋、拆門窗或挾持單位領導家眷等強硬措施督促其兌現工資?”采取聚眾哄搶財物、挾持人質等過激行為是違法的、不可取的。《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268條規定:聚眾哄搶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對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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