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虛假勞動關系
有的企業雇用了勞動者,卻不與之簽訂勞動合同;有的企業沒有雇用勞動者,卻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本期案例提醒職場中人,認清虛假勞動關系,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雇主另有其人】
裘某于2001年7月進入上海某電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自2001年7月14日起到2002年7月13日止)。合同到期后,上海公司并未與裘某續約。因此,裘某要求上海公司為自己辦理退工手續,但公司遲遲不辦。
上海公司認為,裘某從未在公司工作過。她一直為北京的某醫藥藥材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公司)工作,雙方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盡管上海公司向裘某支付工資并繳納“四金”,但實際上,這筆錢都是北京公司出的。所以,上海公司并沒有義務為裘某辦理退工手續。而且,裘某的檔案已經被該北京公司拿走了,上海公司方面根本無法為其辦理退工。
【法院追加第三人】
公司拒不辦理退工手續,裘某只得于2003年1月22日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上海公司為其辦理退工手續。上海市浦東新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其請求超過申訴時效為由,對裘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裘某不服,上訴法院。
經法院審理查明,裘某與北京公司于2001年6月21日簽訂了一份勞動合同并實際在北京公司工作,勞動合同簽訂期限為2001年6月21日至2004年6月21日,工資1500元/月。合同履行中,經兩家公司商定,由北京公司將應付工資款項及應繳社會保險費的錢款匯入上海公司賬戶,由上海公司按月向裘某支付工資,并以上海公司名義替她繳納社會保險費。鑒于北京公司與本案結果有重大影響,法院依法追加其為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參加訴訟。
【最終判決】
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認為,上海公司與裘某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辦理了招工錄用手續。因雙方的勞動合同于2002年7月13日到期,其后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形成事實勞動關系。所以,上海公司應為裘某辦理退工手續。裘某與第三人(北京公司)簽訂過勞動合同且實際在第三人處工作,第三人通過他人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形成勞動合同關系。但第三人作為外省市企業,按照有關規定,無權調取作為上海籍職工的裘某的檔案,現保存在第三人處的裘某的檔案材料應由第三人返還給上海公司以備辦理退工手續之用。裘某請求的賠償遲延退工的經濟損失因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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