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續簽卻談不妥條件,該怎么辦?
公司續訂合同一般是依照原合同約定的條款,在合同后直接附上一紙經雙方簽字確認的合同續訂書。市場部的胡先生在接到合同續訂意見征詢函后,向人力資源部表示自己愿意續簽勞動合同,但是按照自己之前的工作業績和綜合表現,自己的薪水應當上調。經過幾番協調談話,不僅胡先生仍然堅持自己的要求,其他幾位收到征詢函的同事也都開始抱著觀望態度拖延合同續簽的時間,這次的續簽工作可讓某咨詢公司人事主管金小姐頭疼死了,沒想到本來風平浪靜的續簽工作既變得有些棘手。
問題的焦點是:1.員工同意續簽合同卻不同意用人單位提出的續簽條件時,該如何處理?2.連續兩次簽訂勞動合同后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但也不同意用人單位提出的續簽條件時,又該如何處理?
雖然雙方都對續簽勞動合同意見一致,卻在合同條款、內容上各持己見。如果仔細分析勞資雙方就續簽合同意見不同所導致的結果不難發現,無論是員工不同意公司所提出的保持原薪酬水平不變的續訂條件,還是公司不同意接受員工所要求的以漲薪為前提的續簽意向,其結果都是不能使雙方的勞動合同完成續簽。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選擇終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因此,公司在保持原合同約定條款向員工發出續訂征詢時,員工因不同意續訂條件而導致合同不能完成續訂,公司可以終止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14條規定,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1項、第2項規定的情形,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即如果員工并不存在過錯、醫療期滿不能繼續工作、在調崗及培訓后仍然不勝任工作情形,在2008年后已兩次訂立勞動合同的,當合同到期時,續訂勞動合同意愿的主動權在員工手中,只要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論同意與否都只能接受,除非員工明確表示不再續簽或者只續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因此,第二個焦點問題看上去要比金小姐遇到的問題更為復雜。當續簽環節面臨的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決定權在于員工,用人單位也同意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是員工同樣要求希望提高勞動條件,否則將不在續簽合同書上簽字時,其結果其實與第一個問題一樣,都是員工在續簽條件上與用人單位的不一致妨礙了續簽的完成,用人單位仍然可以將合同歸于終止,只要用人單位拋出的“橄欖枝”沒有降低勞動條件,也就不用為合同終止支付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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