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員工不能重復派遣
某外企L公司從其供應商公司訂購了一套軟件設備。由于缺乏相應技術人員,又處于設備運行初期,L公司決定從供應商公司借調一名技術工程師到公司工作一段時間,一方面協助他們將設備運行推入正軌,另一方面也能夠在公司內繼續培訓技術人員,以備日后設備的操作和更新。L公司的部分非重要崗位員工都是從當地一家專業從事勞務派遣的機構聘用,因此,L公司決定這位技術工程師也通過派遣機構以勞務派遣的形式進入公司。但這一技術工程師本身是供應商公司的員工,不可能再成為毫無關聯性的派遣機構員工,只能通過借調或派遣的形式為派遣機構提供服務。這下難倒了派遣機構的工作人員,既想滿足客戶的需求,卻又不知道這樣的手續到底能否操作。
到底,派遣機構能否從中“倒手”,將其他用人單位派遣的員工再次派遣到其他用工單位?
首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62條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由此可見,本案中L公司希望由供應商公司將工程師派遣至派遣機構,再由派遣機構繼續派遣至L公司,屬于違法行為。況且,供應商公司并不具備法律規定從事勞務派遣業務的資質,堅持為之, L公司、派遣機構、供應商公司都將面臨受到行政整改和處罰的風險。因此,派遣這條路行不通。
其次,借調系一個單位借用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而不改變其隸屬關系的組織行為,與勞務派遣具有很多相似之處,多適用于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上下級單位,或其他有關聯關系的用人單位之間,且一般是出于相互間的業務合作、人事交流、學習研修等目的,人員借出與借入方或屬于同行業,或具有業務相關聯性,借出方無需具備特有資質就可以將人員借出。而從本案來看,供應商公司與派遣機構之間既不具有組織上的聯系,也不存在業務領域上的關聯,工程師被指派至派遣機構也并非為了業務合作、人事交流、學習研修等,在構成“借調”性質上存在瑕疵。同時,派遣機構在接收工程師之后,雖然其主體具備勞務派遣的法定資質,但對于其并不具有任何勞動關系的員工,如果將其繼續派往其他用工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這一選擇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因此,在本案中,L公司希望用派遣機構在引進技術工程師的過程中充當“轉包商”和角色顯然缺乏法律依據,在借調與派遣交叉的勞動關系中由派遣公司“倒手”的辦法也行不通。
但并非L公司的問題就不能解決,從L公司與供應商之間的業務關系來看,L公司可以選擇將設備操作、培訓、更新及其他后續工作作為購買設備這一項目的配套服務,要求供應商提供一系列的業務外包服務,與其商談出包括人員服務費與設備費用在內的整體費用,將原本混亂的三方關系精簡為單純基于業務產生的雙邊關系,既可以解決設備的問題,也可以避免在人員引進和管理中的成本風險。
上一篇: “無效”身份與“有效”勞動的紛爭
下一篇:雙倍工資的支付期限應該是多少?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