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未簽試用期合同,被罰支付雙倍工資
2011-03-05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燕某2010年1月到壽光市某公司工作,雙方口頭約定:燕某試用期6個月,月工資1200元,在此期間不簽訂勞動合同,也不繳納社會保險費。直到8月份,公司才和燕某簽訂了3年期勞動合同,燕某要求公司支付此前6個月的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公司認為此前6個月為試用期,在試用期內可以暫時免簽勞動合同,現已簽訂勞動合同證明已正式錄用燕某,燕某的要求過分,因協商未果,燕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員會提出申訴,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勞動合同法》第10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同時,第19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公司已與燕某在2010年1月建立事實勞動關系,最遲應在1個月內簽訂勞動合同,且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但公司在燕某工作6個月后才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已明顯違法,公司的辯解不能成立。
因調解未成,仲裁委依據《勞動合同法》第82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的規定,依法裁決公司支付燕某2010年2月~7月未簽勞動合同的兩倍工資差額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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