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想改變崗位性質,員工可以拒絕嗎?
某國有企業的會計遭遇了崗位被變更問題,雖然自己不愿意將原來的管理崗變成操作崗,但是勞資卻說崗位性質的變更由不得她選擇,只有執行。但是事實真的是這樣嗎?員工不能拒絕崗位性質變更嗎?
提問:宋老師,您好。我是某國有企業的一名會計,今年48歲。我與單位在1998年3月21日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約定的崗位是管理崗,具體工作內容是會計。2011年1月底,單位的勞資找到我說“單位決定與你變更勞動合同,把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管理崗變更為操作崗,這樣你到50周歲的時候就可以辦理退休了。”我說:“我不想變更勞動合同,而且我不想50歲退休,我應當55歲辦理退休才對”。勞資告訴我說:“這是公司的決定,不是你想不想的問題,必須執行。”宋老師,單位的做法對嗎?我必須變更合同嗎?
解答:你好,首先回答你的是如果你本人不想變更勞動合同,你可以不變更。單位不能強迫你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通過法律規定可以看出,變更勞動合同,首要條件是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協商并且達成一致意見(因為勞動者個人原因出現的特殊情況除外)。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當事人雙方對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勞動合同,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在原有勞動合同基礎上,進行添加、刪除或修改的法律行為。一般來說,合同一經雙方訂立,即具有法律強制性,當事人應當嚴格遵守,不應當隨意變更。但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難免有各種客觀或人為因素,使得原有勞動合同的履行條件發生改變,從而使得合同變更成為一種必要。變更勞動合同要具備的首要條件是當事人雙方的協商一致。任何一方當事人不與對方協商、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你們單位不經過你的同意,單方面強迫你變更勞動合同崗位,由管理崗變更為操作崗,這樣的變更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也是違法的,你完全可以拒絕單位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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