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工作證不是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
2011-03-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1011的新科應屆畢業生們馬上就要進去他們人生的另一個重要階段——走出校園,踏入職場。不過這些新興的職場菜鳥很容易成為企業剝削的對象。以下案例希望也許能給大學生們一些啟示。
案例: 單位工作證不等于勞動合同2010年7月,李蘭在校園招聘中被一家公司錄為產品推銷員。雙方約定:公司只是根據李蘭完成所推銷產品價款的15%計發報酬,不再承擔其它任何費用及福利;李蘭獨立完成工作,自主決定工作時間、推銷對象、銷售數額等,公司不對推銷的具體行為實施管理、指揮、監督、考核。為便于李蘭開展工作,公司為其制作了工作證。4個月后,李蘭在推銷產品時,不幸因車禍導致八級傷殘。不久,因李蘭要求公司按工傷處理未果而成訟。
點評: 法院并未判決公司對李蘭按工傷處理。李蘭和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系,是認定工傷的焦點與基本前提。本案中,雖然李蘭有著公司的工作證,但并不能認定彼此存在勞動關系:證明勞動關系的憑證是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反映著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內容。而工作證是工作上的證明,相當于工作時身份關系的介紹,并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功能。更何況李蘭對自己何時推銷、推銷多久、完成多少銷售額、怎樣實現銷售額等等,完全是自主決定,公司僅僅是按完成推銷產品的價款計發報酬,并未對其實施管理、指揮、監督,這些均與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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