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長達半年的,必須簽訂三年以上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11-03-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試用期”是伴隨著勞動法的出臺而出現的。試用期就是供用人單位考察勞動者是否適合其工作崗位的一項制度,給企業考察勞動者是否與錄用要求相一致的時間,避免用人單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方面可以維護用人單位的利益,為每個工作崗位找到合適的勞動者;同時也給了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劉先生最近找了一份新工作,他對這份工作還算滿意,但就是單位提出的試用期太長,說是要試用6個月。劉先生質疑,單位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我國《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長短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即: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此提醒劉先生注意,如果試用期是6個月,試用期后劉先生如被錄用,則單位與其應簽訂三年以上固定期限或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否則,單位的做法就違背了法律規定。劉先生可以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上一篇:工廠搬遷,需要支付補償金嗎?
下一篇:私造公章,個體戶編造勞動關系敗訴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