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要求支付補償金無理,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
基本案由:深圳A企業員工李某,因不滿企業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系,向勞動仲裁委申請,訴稱A企業無故克扣工資,欺騙員工訂立合同、單方變更勞動合同,請求單位支付:1、拖欠的工資3750及25%的補償金;2、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及額外的經濟補償金;3、平日加班費及克扣加班費的25%經濟補償金;4、周六周日的加班費及克扣加班費的25%的經濟補償金;5、單方面變更勞動合同的一個月代通知金;以上合計24843.73元。另外要求:6、責令整改一切違法行為并給予單位行政處罰。7、承擔申訴以來及仲裁期間的誤工費、差旅費。
本案焦點問題:1、A企業是否有克扣工資,是否單方變更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2、A企業是否具有《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需要支付補償金、賠償金的法定情形?3、李某的工資構成,是否包括加班費?
律師代理意見:1、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A企業在申請人李某不能勝任工作(有大量的公司報告和證人證明)的情況下,調整了李某的工作崗位是合理合法的。單位并未解除勞動合同,是李某自己無故不到崗。因此單位不應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月綜合工資包含了加班費,考勤記錄和工資發放表能證明單位足額支付了加班費。3、申請人未辦理任何離職手續無故不到崗,也沒應公司要求到公司領工資,并非單位拖欠工資。4、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只簽過一次,內容真實有效,不存在脅迫欺騙情形。5、駁回申請人李某其他不合法的請求。
仲裁裁決:(文書號:深寶勞仲西鄉庭(案)字(2010)166號)1、關于工資、加班工資,因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據否認被申請人處附有申請人簽名的考勤記錄,故本委視其舉證不能,須承擔因此產生的不利后果,因此對于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考勤記錄的真實性,予以采信。結合雙方當事人就勞動合同中關于申請人工資待遇的約定及被申請人處的考勤記錄核算,無須另行支付申請人離職前加班工資。對于未支付的1.5個月的工資及25%的經濟補償金,被申請人依法應予以支付。2、關于雙方當事人勞動關系的解除,結合案情,雙方確在勞動合同書中約定被申請人可根據申請人所掌握的工作技能調整其工作崗位,但其單方面變更申請人工資待遇方面違背了平等協商一致的基本原則,屬部分無效內容,被申請人存在部分過錯,但因申請人在相關無效勞動合同變更內容并未對其權益造成實質損害的前期下即提出與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明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故本委認為被申請人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其他請求無事實及法律依據,故不予支持。綜上,裁決如下:一、被申請人于本文書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1.5個月工資3750元及經濟補償金937元。二、駁回申請人其他仲裁請求。
本案感言:《勞動合同法》確實一定程度的關照了身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但并不是所有的勞動爭議,仲裁、訴訟都會一味偏向勞動者,只要企業守法經營,規范管理,法律同樣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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