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勞動仲裁,應如何舉證?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因勞動糾紛,雙方協(xié)商不了,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舉證責任由誰承擔?本著“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原則,一般由勞動者進行舉證。那么進行勞動仲裁,應該如何舉證?要注意舉證責任分配、舉證不能的后果、舉證期限、證據(jù)形式等問題。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jīng)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guī)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fā)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進行勞動仲裁,應如何舉證?
(1)舉證責任分配。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jù)屬于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因用人單位作出解除勞動合同、支付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fā)生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2)舉證不能的后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仲裁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加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者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
(3)舉證期限。當事人舉證應當在案件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或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完成,在此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對于當事人逾期提交證據(jù)材料的,不予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申請人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應當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前提出,被申請人提出反申請應在答辯期間內提出,對此重新指定舉證期限;申請人在第一次開庭庭審辯論后增加、變更仲裁請求的,被申請人在答辯期滿后提出反申請的,應當另行提出,另案處理。
(4)證據(jù)形式。當事人提供證據(jù),應當提供原件或原物。當事人應對其提交的證據(jù)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并對證據(jù)材料的來源、證明對象和內容作簡要說明,簽名蓋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對方當事人人數(shù)提交副本。提供外文書證或外文說明資料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證人應當出庭作證,接受仲裁庭和當事人的詢問,證人不得旁聽仲裁庭審理。庭審結束后,當事人應提供證據(jù)的復印件交仲裁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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