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在我國仲裁是常常使用的法律判決手段之一,在我國仲裁又分為不同的類型,其中比較重要的兩種分別是人事仲裁和勞動仲裁,那么人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么呢?下面就跟著勞動法律網小編一起來看看吧。
人事仲裁與勞動仲裁的區別是什么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人事仲裁是 仲裁聘任制的公務員與其所在的國家機關之間糾紛的《公務員法》第九十九條 機關依據本法和聘任合同對所聘公務員進行管理。
第一百條 國家建立人事爭議仲裁制度。
人事爭議仲裁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爭議雙方的合法權益。
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根據需要設立。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公務員主管部門的代表、聘用機關的代表、聘任制公務員的代表以及法律專家組成。
聘任制公務員與所在機關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裁決生效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仲裁權的與人事仲裁的區別:
一、受案范圍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主要適用于國家行政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之間因人事關系的建立、變更、解除等發生的爭議。其受案范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用)合同發生的爭議,以及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而勞動爭議仲裁主要是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之間引發的爭議,其受案范圍主要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 訓、勞動保護的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認定無效勞動合同、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合同、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勞動爭議;法律法規應當處理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機構設置和人員組成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機構是按照《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人事部(關于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通知》和人事部關于印發《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等相關的規章規定建立的,人員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政府有關部門的代表組成的。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則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與規定建立的,人員主要是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工會組織、政府指的經濟綜合管理部門的代表所組成的。
三、爭議的特點不同。
勞動爭議仲裁是為了妥善處理企業公司和職工之間的勞動糾紛,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提供良好的勞動關系開展的;而人事爭議仲裁則主要是為了保障事業單位聘用合同制度的實施,維護機關事業單位與其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開展的,尤其是事業單位,各類專業技術人才相對集中、流動性大、爭議發生率高、跨行業跨部門的爭議多。這些特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了人事爭議仲裁的特殊性,從而有別于一般的勞動爭議糾紛。
四、國家實現管理職能的主體及管理關系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中所涉及的人事關系是指國家人事行政管理機關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工作人員之間存在的是一種具有直接利害關系的行政法律關系。而勞動爭議仲裁中所涉及的勞動關系則是指國家勞動行政管理機關監督各類企業執行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從而實現以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為主的一種非直接利害關系的監督關系。
五、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調解的社會關系不同。
目前人事爭議案件的處理,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中除涉及《公務員法》的部分內容外,大部分依據的還是國家、省、市出臺的人事政策文件,所調整的社會關系也主要是人事用人及其所衍生的其他關系;而勞動爭議仲裁所調整的則主要是社會勞動關系。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和人事爭議案件相比,除了同樣依據國家、省、市出臺的政策性文件之外,最大的區別是它有《勞動法》這么一部實體法為其提供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六、具體的處理程序不同。
人事爭議仲裁和勞動仲裁雖然都實行“一調一裁兩審”制,但如果細化到“調解”這一具體環節,那么兩類仲裁還存在著顯著的不同。根據國家人事部《人事爭議仲裁處理暫行規定》及各省、市的《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辦法》的有關條文規定,人事爭議案件的調解是在仲裁庭的主持下進行的。而勞動爭議案件發生之后,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可以向在企業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設立在企業的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有30天的時間限制,逾期不能調解的可以視為調解不成,隨即可直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
我相信大家在閱讀了上述的文章之后對于在生活人事仲裁和勞動仲裁的區別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希望小編的文章能夠使您對于這個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若大家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詳情咨詢我們勞動法律網的專業律師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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