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資問題發生的爭議,仲裁委員會是否受理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根據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在校生利用業余時間勤工助學,不視為就業,未建立勞動關系,可以不簽訂勞動合同。”這就表明在校學習的學生不具有勞動主體資格,其勤工助學期間與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因而,他們之間發生的爭議不屬勞動爭議,不能適用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能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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