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當事人再次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
2010-04-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部在《關于人民法院駁回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起訴有關問題的復函》(勞部發[1996]196號)規定:"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決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再次向作出仲裁裁決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應依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第34條規定,按監督程序繼續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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