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的當事人資格
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人和勞動爭議訴訟原告必須是勞動者或用人單位,特殊情形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所調整對象是勞動者同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及其他與此緊密聯系的其他關系,勞動爭議也只能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產生,因此,能夠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申訴人和勞動爭議訴訟原告的必須是勞動者或者用人單位。
勞動者的具體范圍包括: ① 與中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形成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②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的工勤人員 ③ 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的人員 ④ 其他通過勞動合同(包括聘用合同)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這里所指的勞動者不包括以下幾類人員: ① 國家公務員及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事業組織和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 ② 務農的農業勞動者 ③ 現役軍人 ④ 勞務合同關系家庭保姆等。
用人單位的具體范圍包括: ① 中國境內的企業,包括企業合法注冊并具有獨立用工權的分支機構 ② 中國境內的個體、經濟組織 ③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 所謂“特殊情況例外”是指在某些特殊情形下,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之外的人或組織也可以作為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人或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告,這些情形包括: ① 勞動者死亡的,應由其近親屬作為申訴人或原告 ② 用人單位正處清算階段的,依法成立的清算組織可作為申訴人或原告 ③ 勞動爭議仲裁第三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作為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告
二 必須與爭議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且認為自己的權益已被侵犯。如果與爭議標的沒有利害關系或雖然有利害關系,但只是間接的,那么無論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都不能作為仲裁申訴人或訴訟原告啟動法律程序。如果與爭議標的有直接利害關系但卻是爭議標的的受益者并非受害者,那么也不能成為仲裁申訴人或訴訟原告。
三 必須要有具體的仲裁或訴訟請求以及相應的事實和理由。要成為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訴人或勞動爭議訴訟的原告,必須首先要向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提出明確且具體的請求救濟的事項,即仲裁請求或訴訟請求,否則仲裁機構和法院便無從裁判;其次,這些請求不能是憑空提出的,必須要有一定的事實和理由作為依據,否則仲裁機構和法院同樣無從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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