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六大亮點
2016年,我國頒布了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新法頒布后,引起了全社會的關注,特別是勞動者的關注。這是一部關系到勞動者切身權益的法律,也是保護勞動者正當權利和義務的基本法律之一,學習《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助于勞動者明確自己的勞動關系,保障自己的工作作息時間、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不受侵害,也有助于勞動關系的合法確立和維系。
亮點一、2016年現行仲裁法延長了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時效期間。按現行規定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延長為一年,并且該時效可以中斷、中止。
亮點二、勞動仲裁法縮短了勞動爭議仲裁審理期限。現在的仲裁期限一般為74天。經過批準,可以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104天。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一般的期限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準期限,45天是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長,最長可以延長到60天。
亮點三、仲裁管轄體現了合同履行地優先的原則。《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
亮點四、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為防止一些用人單位惡意訴訟以拖延時間、加大勞動者維權成本,《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仲裁環節規定了部分案件實行有條件的"一裁終局",即對該部分案件作出的裁決,如勞動者在法定期限內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向法院提起撤銷仲裁裁決的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亮點五、減輕了當事人經濟負擔。《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仲裁不收費。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
亮點六、減輕勞動者的舉證責任,加重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通過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學習,律師365為您總結出以上六大亮點,其實除了文章開頭提出的關于勞動者的正當工作時間和社會保險福利以外,本法律還適用于勞動報酬爭議和經濟補償和賠償方面的勞動爭議。要想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有更充分的理解和掌握,還要關注我國頒布的對《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司法解釋,有助于我們更好地理解《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有助于我們勞動者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的權益。
上一篇:勞動爭議仲裁收費標準是什么?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勞動仲裁知識排行榜
- 01勞動仲裁管轄地如何選擇
- 02 勞動仲裁申請書格式和注意
- 03 如何避免勞動仲裁的風險
- 04雙倍工資仲裁時效有多長?
- 05勞動仲裁怎么申請
- 06勞動報酬仲裁時效是多久
- 07勞動仲裁受理時間有多長
- 08勞動仲裁能否缺席判決
- 09如何申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裁
- 10什么是仲裁時效中斷及中斷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