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已過仲裁時效怎么辦
當我們遇到勞動爭議案件的時候,我們可以采取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方式進行解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眾所周知,我們國家的法律為了節約司法成本,維護廣大人民的利益,規定了法律時效期。有人疑問,勞動爭議已過仲裁時效怎么辦?
一、相關概念解釋
勞動爭議案件是勞動關系的雙方當事人之間因勞動權利和義務而發生糾紛引發的訴訟案件。
勞動爭議訴訟,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程序,依法對勞動爭議案件進行審理的活動。勞動爭議訴訟,是處理勞動爭議的最終程序,它通過司法程序保證了勞動爭議的最終徹底解決。勞動訴的前置程序是勞動仲裁。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其所作的裁決并不直接侵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服裁決,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因而,此處所說的訴訟為民事訴訟,勞動爭議訴訟由法院民庭審理,適用民事訴訟程序,實行兩審終審。
由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是國家行政機關,其所作的裁決并不直接侵犯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不服裁決,依法只能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而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千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調解行為以及法律規定的仲裁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應否受理的批復》中規定:勞動仲裁委員會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當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勞動爭議已過仲裁時效怎么辦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既然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勞動仲裁的時間為一年期,那么如果勞動者錯過了仲裁時效是否就不能爭取自己的權益了呢?顯然不是的。誤過仲裁時效只是表明了勞動者失去了“勝裁權”,不能通過仲裁的程序維護自己的權益,但是還有“勝訴權”——即便超過仲裁的法定時效,勞動者也能就該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而通過訴訟程序,一般勞動權利的訴訟時效就延長至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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