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業生的“三方協議”等同于勞動合同嗎
核心內容:畢業生的“三方協議”是否等同于勞動合同?下面,勞動法網小編整理相關案例給大家具體介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理工學校畢業生張×方(化名)與某技術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并向公司交了3000元檔案轉移手續費。在報到期限前,張×方因故廢約。那么,“三方協議”是否等同于勞動合同?3000元檔案轉移手續費該不該返還張×方?
【案件回放】
張×方(化名)是某理工學校2008年的應屆畢業生。
2008年5月,張×方與理工學校及某技術公司簽訂了“三方協議”,但未正式上班,人事檔案也未轉移。“三方協議”約定:張×方2008年8月10日是最后報到期限。按技術公司的內部規定,張×方向公司交了3000元檔案轉移手續費。
2008年7月下旬,張×方通知技術公司,由于自己當時沒有考慮好,單位離家很遠,因此不到技術公司上班了。
技術公司同意張×方的選擇。
張×方要求技術公司返還簽訂“三方協議”時繳交的檔案轉移手續費3000元,遭到技術公司拒絕。技術公司說:該手續費在協議中已有約定,只有張×方在公司服務滿3年才能返還。
張×方認為,技術公司是利用應屆畢業生沒有社會經驗及迫切要求工作的情況下,乘人之危而收取的費用,檔案轉移手續費3000元必須返還。遂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技術公司與張×方在庭上爭執不下,也均不同意調解。技術公司辯稱:第一、雙方勞動關系仍未確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第二、這3000元檔案轉移手續費是按技術公司的內部規定收取的,有“三方協議”白紙黑字為據,張×方出爾反爾,違反了誠信原則。
【仲裁結果】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用人單位不應以“轉移檔案”為由變相收取勞動者押金,支持了張×方的訴訟請求。
【專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勞動關系建立之前的先行行為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的仲裁范圍及由其產生的法律義務。
畢業生的“三方協議”不等同于勞動合同,它是《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的俗稱。原國家教育委員會1997年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經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后,畢業生、用人單位和高等學校應當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因為“三方協議”中并不具有《勞動合同法》中所規定的必備條款,只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的一個意向表示,并不必然會引起勞動關系的產生。但是“三方協議”畢竟是勞動合同訂立過程中的一個行為,因此,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二)項“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的規定,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受(處)理范圍。
本案中,某技術公司借轉辦檔案為由,收取張×方的檔案轉移費,并且約定為公司服務滿3年后返還,其本質為向勞動者收取押金或違約金。勞動法律法規多次將“押金”列為禁止性條款,《勞動合同法》實施后更明確規定:除“競業限制”和“專項培訓”外,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因此,張×方與某技術公司約定的“檔案轉移費”應被認定為無效條款,用人單位應返還其所謂的“檔案轉移費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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