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費可以是統一價格嗎?
2011-03-1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社會經濟效益好,單位多生意做,員工工作要辛苦一些是很自然的事�,F在“開OT”已經成為很多人的口頭禪了。加班的現象普遍了,加班費的糾紛也就多了。
案例:某餐廳對職工的加班費作出“明碼標價”,規定中午、晚上加班1小時5元;周末加班1小時10元;法定假日加班1小時20元。那些工資低的職工覺得單位的規定合理,但職工宋某覺得吃虧,因為按法律規定,單位應支付他的加班費,要比單位規定的加班費高得多。于是,他在辭職時要求該餐廳按照《勞動法》規定補足所欠的加班費差額。雙方協商不成,宋某提起勞動仲裁,并最終獲得了支持。
評析:《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第20條規定:企業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支付加班工資:(一)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小時工資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二)在休息日安排工作的,應當安排同等時間的補休;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三)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工作的,應當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時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當然,如果單位“明碼標價”的加班費高于職工法定的加班費標準,也是允許的。但是,如果職工工資差距比較大,那么工資比較高的職工,還是會覺得吃虧,認為公司處理不公,所以按照勞動者正常勞動所得確定加班費,更有利于調動職工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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