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無效的情形包括什么
用人單位招聘錄用勞動者之后,可以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的約定應該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否則試用期即沒有法律效力。試用期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可能很多人不是很清楚,下面就讓小編為您做詳細解答。
一、試用期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的勞動合同期限與試用期期限關系的條款: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1、不得約定試用期的情形:
(1)雙方訂立以完成一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2)雙方訂立非全日制勞動合同或形成非全日制勞動關系的;
(3)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的;
2、試用期不成立的情形:
(1)勞動合同中僅約定試用期的;
(2)同一單位與同一勞動者約定兩次試用期的,后試用期條款不成立。
二、用人單位能否延長試用期
用人單位在已經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情況下能否單方延長試用期呢?試用期的延長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不能超過法定的試用期上限。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期限確定試用期的上限,超過的部分無效。
2、在法定試用期可以延長的范圍內,用人單位可以在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情況下延長試用期。用人單位為何不能單方延長試用期呢?原因是試用期條款也屬于勞動合同的一部分,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除雙方必須共同遵守外,還不能單方隨意變更,這也是勞動合同所應當具備的穩定性。
當然,如果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出現重大事項,例如生病或者發生事故導致長期接受治療而使得用人單位無法利用試用期對其勞動能力進行考察的話,在這種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延長試用期,勞動者應當予以配合和理解。但已經經過的試用期期限仍然正常計算在勞動合同期限內而并非無效。
試用期是勞動用工期間的一個特殊時期,也是勞動爭議多發的時期。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時,有不少試用期無效的情形,也存在無故延長試用期的情形。勞動者應當知道法律對于試用期的規定,才能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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