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要等得起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按照上述法律規定,職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后,仲裁機關超過法定期限仍未作出裁決的,職工才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否則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北京的關先生就是性子急,等不了。
申請仲裁僅兩天又遞訴狀
2010年,在國壽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工作的關先生因勞動爭議糾紛,向西城區勞動仲裁機關申請仲裁。仲裁機關受理后,通知關先生2010年8月13日開庭。然而在開庭前3天,即8月10日,關先生向仲裁機關遞交了增加仲裁事項的申請,于是仲裁機關更改了開庭時間。
然而按照法律規定,關先生增加仲裁事項后,仲裁審理時間將重新計算。誰知在8月12日,即關先生增加仲裁事項的第二天,關先生就又以該勞動爭議仲裁事項,向西城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西城法院經審理后,以關先生的起訴不符合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規定為由,裁定駁回了關先生的起訴,對此,關先生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起訴不符合法律規定被判駁回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關先生于2010年8月10日在仲裁期間變更仲裁申請后,于2010年8月12日即又以該勞動爭議事項向西城法院提起訴訟,不符合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3條的規定。西城區人民法院依據該法駁回關先生起訴,并無錯誤,應予維持。
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9日作出駁回關先生上訴,維持原裁定的終審裁定。
對仲裁裁決不服仍可起訴
其實,關先生完全可以等到仲裁機關裁決后再向西城法院提起訴訟,那時法院一定會受理。因為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8條規定:勞動者對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本案中,關先生申請仲裁的內容正是有關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等勞動爭議事宜,仲裁裁決后關先生如果不服從裁決,完全可以起訴請求法院撤銷仲裁裁決,因為到那時關先生的起訴已經符合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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