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倍工資支付的相關細則
2011-03-19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近年來,以為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簽訂合同而引發勞動者所要雙倍工資的案件比比皆是,那么這個所謂的雙倍工資該怎么要,該怎么算呢?
問:我自2009年5月開始在公司工作一直到2011年2月,單位從未與我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請問,我能否要求單位按照雙倍工資賠償?這雙倍工資該如何計算?
答: 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你自2009年5月至2011年1月間的雙倍工資差額。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此時用人單位仍然拒絕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其應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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