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石家莊勞動律師 勞動仲裁裁決書
申訴人XX向石家莊市橋西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要求被訴人支付兩個月的工資1500元,不簽訂合同的雙倍工資3750元,繳納社會保險,支付經濟補償金。本委依法受理,并進行了審理。申訴人XX、委托代理人梁保東、被訴人委托代理人XXX參加了仲裁活動。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訴人訴稱:申訴人于2008年X月X日到XX單位工作,每月工資為750元,并辦理了健康證、暫住證和工資卡,但被訴人不與申訴人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為申訴人辦理社會保險,被訴人于2008年3月25日發2月份工資為128元,以后每月發工資750元。申訴人于2008年8月29-30日因家中有事請假回家,因家中事多離家太遠,續假打不通電話,申訴人于9月6日返回單位上班,但單位不讓申訴人上班,也不給申訴人工資。
被訴人不簽勞動合同、不繳納社會保險、拖欠工資的行為違反了《勞動合同法》及《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特提出勞動仲裁申請以維護申訴人的合法權益。
被訴人辯稱:不是不發工資,是因見不到申訴人所以才沒發,他的工資標準是月工資750元,按單位規定,學徒完了才能繳納社會保險。工傷保險已上。跟申訴人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本委查明:申訴人XX于2008年2月21日到石家莊XXXX工作,月工資標準是750元。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被訴人未給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被訴人拖欠申訴人兩個月工資。
本委認為:按照《勞動法》規定,被訴人拖欠申訴人工資應該支付。被訴人沒有為申訴人繳納社會保險,應當補繳。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應該支付二倍工資,不按法律規定解除勞動關系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75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被訴人XX單位支付申訴人XX兩個月工資1500元;支付二倍工資3750元;支付經濟補償金750元;被訴人以750元為基數的20%為申訴人繳納自2008年3月-8月的養老保險;以750元為基數的6%為申訴人繳納自2008年3月-8月的醫療保險;以750元為基數的2%為申訴人繳納自2008年3月-8月的失業保險。申訴人以750元為基數的8%交給被訴人,由其代繳自2008年3月-8月的養老保險;以750元為基數的2%交給被訴人,由其代繳自2008年3月-8月的醫療保險;以750元為基數的1%交給被訴人,由其代繳自2008年3月-8月的失業保險。
如不服本裁決,可于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未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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