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班途中被非機動車撞傷不算工傷案件簡述
2009年2月4日,某研究所職工王某騎自行車下班途中被電動車撞傷,向朝陽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相關材料。其中《簡易程序處理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記錄的交通方式為“兩輪電動車”。朝陽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隨即到亞運村公安交通大隊進行了調查了解,亞運村公安交通大隊出具的書面《答復》是“致使王某受傷的肇事車輛為兩輪電動車,按非機動車管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于當年4月1日作出了“非工傷認定結論”,認定王某受傷不屬于工傷。
王某對認定結論不服,向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申請行政復議,上一級政府法制機構作出了維持“非工傷認定結論”的行政復議決定。王某遂訴至一審法院,一審法院也維持了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結論”。王某對判決結果不服,再次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了一審法院的行政判決、駁回了王某要求撤銷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非工傷認定結論”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從此案中不難看出存在兩個焦點問題:
A 肇事車輛是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對于肇事車輛屬于機動車還是屬于非機動車的準確判斷,應當依據車輛管理的相關法律,結合涉案車輛的具體情況進行。
本案中,王某雖然是在下班途中發生了交通事故,但是將其撞傷的肇事車輛為“兩輪電動車”,公安交通部門出具的書面《答復》明確“按非機動車管理”。機動車按機動車管理,非機動車按非機動車管理,這是交通部門在車輛管理上的劃分,也是大家都能理解的常識。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答復》意見,認定王某在下班途中被非機動車撞傷,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而王某在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查過程中,以及行政復議申請書中稱該車應屬于機動車的陳述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其傷害應認定為工傷的主張不能成立。
B 工傷認定案件舉證責任應當如何承擔
王某在訴狀中提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有舉證責任。部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只是在訴訟階段負舉證責任,而在工傷認定調查階段,王某對其自己的主張“認為肇事車輛是機動車”負舉證責任。但在此案工傷認定調查過程中王某并沒有提交出該肇事車輛是機動車的證據,因此,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調取的交通部門出具的書面《答復》成為了認定王某是否屬于工傷的關鍵證據。
摘自《北京勞動就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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