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資,還不準辭職
8月25日是某塑料制品廠發工資的日子。這天一早,車間接到了廠長的通知:由于廠里沒錢,今天再一次不能按時發工資。職工們聽到這個消息后,非常不滿,其中一位年青工人賈某氣沖沖地闖進廠長辦公室。“廠長!”賈某對著剛要起身向他打招呼的廠長,劈頭蓋臉地說,“怎么這個月又不能發工資了?加上上個月,咱們廠已經是連續兩個月都沒發工資了。你讓我們工人可怎么活呀?!”
“小賈,你先消消氣,”廠長苦笑著對賈某說,“咱們廠虧損成這樣,我也很難過。今天我向你保證:下個月一定把廠里庫存積壓的產品,全都降價賣出去,然后,把欠你們的兩個月工資一起補給你們。”
“對你的保證,對咱們廠,我早已失去信心了,”賈某的口氣緩和了些,“我今天找你,一是要工資,二是來辭職。”說著,他提筆寫了一份辭職報告遞給了廠長:“從現在起,我跟廠里的勞動合同就算正式解除了。”說完轉身要走,廠長忙說:“慢著,你先別走。根據勞動法的規定,你可以辭職,但是,應該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企業才行。也就是說,你今天交辭職報告,三十天以后,勞動合同才算解除。明天你必須還得按時上班。要不然……”。沒等廠長的話說完,賈某就已經離去了。
第二天、第三天、……、第二十天,賈某均未到廠里上班,第二十一天廠里以賈某連續曠工超過十五天為理由,作出了將賈某除名的決定。
賈某對此不服,質問廠長:“二十天前,我已經跟你們解除了勞動合同,不再是你們廠的職工了,為什么現在還給我除名處分?你們這種做法合法嗎?
是賈某的解除勞動合同合法?還是廠里的除名決定合法?
點評:
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是一般情況下,對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所提出的要求。但是,對于一些特殊情況,勞動法另有規定(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的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象塑料制品廠這樣,出現連續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形,勞動者就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不需要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廠方。所以,賈某在8月25日當天提出的,與塑料制品廠解除勞動合同的要求,是合法有效的。
既然,勞動合同在8月25日已經被賈某合法解除,那么,此后賈某當然不必再到塑料制品廠去上班了。而廠方基于勞動合同三十天后才能解除的錯誤認識,認定賈某8月25日后連續曠工,并給予其除名處分的做法,自然就是不對的,也是不合法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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