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人事爭議有哪些途徑
人事爭議是什么,想必很多人會有疑問,其實人事爭議在我們當今社會經常發生,但是具體什么小編其實也很少了解,別著急,接下來,就這個問題為你你整理了相關的知識,為你答疑解惑,如果你有興趣就和小編一起去了解了解吧。
人事爭議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的工作人員與所在單位因錄用聘用、聘用或聘任合同、職務任免、福利待遇、工資調整、獎勵處分、辭職辭退等人事管理事項所引發,人事管理行為侵害相對人(工作人員)權益所引起的爭議和糾紛。
人事爭議主體的范圍較廣,只要是人事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均屬于人事爭議的主體。同樣人事管理行為也非常寬泛,是能夠引起人事爭議,即能引起人事爭議的囊括全部人事管理事項與管理行為,包括具體行為與抽象行為。
處理人事爭議的途徑
處理人事爭議的法定途徑是調解和仲裁。《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中有明確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仲裁庭應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議。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法規。
第二十三條 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根據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仲裁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庭成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
第二十四條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應當開庭進行。當事人協議不開庭或仲裁庭認為不需要或不宜開庭的,可以書面仲裁。書面仲裁應在全面、準確地掌握案件材料的基礎上客觀、公正地進行。
第三十條 仲裁裁決書應寫明:
(一)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職務、工作單位和住址及代理人的姓名、職務;
(二)案由、仲裁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三)裁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裁決結果。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處理人事爭議案件,一般應在仲裁庭組成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上一篇:人事爭議仲裁申請期限以及如何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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