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仲裁的受理范圍有哪些
2017-05-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從對象范圍來看人事爭議適用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人事爭議。從案件范圍來講,是指單位與個人之間發生的哪些爭議可以申請仲裁,哪些爭議不可以申請仲裁。按照《重慶市人事爭議仲裁條例》所規定的受案范圍來講,主要包括受理范圍和不受理范圍兩個方面:
一、受理范圍
根據《重慶市人事爭議仲裁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1、國家機關與公務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工資、辭職、辭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
2、事業單位與職員、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調動、工資、辭職、辭退、履行聘任或聘用合同發生的人事爭議;
3、社會團體與工作人員之間發生的有關人事爭議;
4、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上述受案范圍,均屬可以申請受案范圍。
二、不受理范圍
根據《重慶市人事爭議仲裁條例》第三章第十五條規定,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受理下列人事爭議案件:
1、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因人事任免、獎懲、人員調整等發生的人事爭議爭議;
2、在法院、檢察院及公安、司法行政、國家安全、保密機關從事保密工作的機要工作人員,因調動、辭職發生的人事爭議;
3、正在接受審查尚未結案的人員發生的人事爭議;
4、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屬于勞動爭議仲裁的爭議。
上述不受理范圍,均屬于不可以申請仲裁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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