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爭議仲裁的范圍和受理條件分別有哪些
2017-05-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為了切實做好人事爭議處理工作,確保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證單位和個人依法行使權利,維護社會穩定,國家人事部先后頒布了《人事爭議處理暫行規定》、《人事爭議處理辦案規則》
第一、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定了以下爭議適用于人事爭議范圍:
1、國家行政機關與工作人員之間因錄用、調動、履行聘任合同發生的爭議。
2、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因辭職、辭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3、企業單位與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之間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發生的爭議。
4、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仲裁的人才流動爭議和其他人事爭議。
第二、辦案規則中對人事爭議申請受理條件做了明確規定::
1、申請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
2、 申請仲裁的人事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
3、該人事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會管轄;
4、申請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并符合要求;
5、 仲裁申請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
縣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人事爭議案件,是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先行調解,及時裁決,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理適當,手續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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