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可以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嗎
有些勞動者去用人單位辦理入職的時候,單位會要求其拿身份證做抵押或者是交一定的押金。那么,對于這種情況,從法律的角度看,用人單位可以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嗎?如果你有這方面的疑惑,那就看下面小編為您做的介紹吧。
一、單位可以向勞動者收取押金嗎
用人單位是否可以收取押金、保證金等抵押性錢物?一些企業在錄用職工時擅自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入廠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培訓費”、“集資款”等費用,為此,勞動部先后發出了《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勞辦發 [1994]256號文件》、《勞部發[1995]346號文件》,一致認為,這種做法違反國家關于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侵害了職工的合法權益,必須予以制止和糾正。對非法收取的貨幣和實物,應當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勞動者。
國家勞動部、公安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雖然三今五申不允許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時或履行勞動合同中擅自向勞動者收取貨幣、實物等作為押金、風險金、保證金,因為這一做法違反了勞動關系當事人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建立勞動關系的規定,嚴重侵害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已收取的應當責令退還。但一些用人單位總是以種種理由來為自己辯解,有的企業干脆明目張膽地制定了所謂保證金制度,將收取保證金作為企業規章制度,其至看成一個財源,這是十分錯誤的,應當糾正。
二、單位拒簽勞動合同怎么辦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通過上文的講述,您應該已經知道了,一般情況下,用人單位是不允許以工作為理由向勞動者收取押金的,若實務中,單位有這樣的行為,那么就屬于違法的行為,此時用人單位若收取費用過多,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勞動者應當注意此點,積極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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